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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秋季开学起 南昌民办教育机构学费、住宿费等实行自主定价
2016-07-29 09:54:00
南昌新闻网

  “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调整……”7月27日,记者从市政府获悉,南昌市物价局等4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南昌市民办教育机构收费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民办教育机构学费、住宿费等实行自主定价,自2016年秋季开学起实行。

  民办教育机构学费、住宿费可自主定价

  根据《通知》,民办教育机构学费、住宿费管理由政府指导价管理方式改为市场调节价管理方式,即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制定或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原来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改为由民办学历教育学校自主确定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再办理收费登记。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继续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收费标准,不再办理收费备案。

  实行自主定价的民办教育机构应是南昌市区域内经教育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民办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和学前教育机构。虽取得民办学校资格,但没有做到“四独立”(即独立法人、独立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的不在自主定价范围内,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

  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调整

  《通知》要求,自主定价的学校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办学条件和质量、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及社会各方面意见等因素,合理制定本学校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调整。

  学校除按公示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和按省规定项目收取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外,不得以各种名目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收取其他费用。学校应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励资助政策,要采取有力措施为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支持和制度保障。

  严禁跨学年一次性收取费用

  南昌市提出,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应按月或者学期收取费用;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按学期或者学年收取费用;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按学期或者学年收取费用,不足一学期的,按培训周期收取费用。严禁跨学年一次性收取费用,不得在学生未办理入学手续之前收取任何费用。

  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和服务性收费,坚持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收取学杂费时,必须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江西省学校收费专用票据》或者税务部门的税务发票。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学费标准要承诺师资情况、教学计划

  按照监管权限,南昌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监管民办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及技工学校收费。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监管所辖区域的民办初中、小学和学前教育机构,以及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收费。对超越管理权限进行管理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民办学历教育学校自主确定学费、住宿费标准后,必须进行公开承诺。学费标准方面要承诺师资情况、教学计划和服务项目等,住宿费标准方面要列出宿舍面积和相关水电、卫生间、冷暖设备以及住宿人数等。

  民办学校必须做好收费公示,通过公示牌(栏)、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做到明码标价。收费标准变动时,及时变更公示内容。

  对一些违反明码标价、价格承诺等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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