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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招生打擦边球 南昌明确12条“军规”严整乱象
2015-07-14 09:35:00
江南都市报

  7月13日,南昌市教育局下发通知,明确了民办学校违法违纪招生行为界定及处置,可谓史上最严、最全,这无疑给民办学校招生念了一道“紧箍咒”。

  南昌市教育局明确,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违纪招生:

  1.未取得相应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而擅自招生

  违反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属地政府责成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予以取缔办学,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收费。

  2.已被处罚停招而擅自继续招生

  违反规定将予以曝光,通报停止其招生的责令,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未在限期内整改,继续违法违规招生,则吊销办学许可证。

  3.义务教育阶段借助中间方,通过组织考试、竞赛、培训、夏令营、冬令营等形式选拔招生

  违反规定,次年减少其30%招生计划,情节特别严重的,停止次年招生。

  4.突破审批的办学类别、办学层次招生;

  5.发布虚假或未经向相应教育局备案的招生简章、广告等,做虚假宣传进行乱招生;

  6.未经批准变更办学地址、擅自改变学校名称进行招生;

  7.擅自突破批复的招生计划、超班额招生;

  8.义务教育阶段以重点班、特色班、实验班、创新班、奥数班、尖子班、兴趣班等各种名义进行招生;

  9.高中阶段,在中考前后,擅自组织本地市生源摸底测试招生;

  10.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招收体育、艺术等特长班;

  11.诋毁其他学校,无规则争抢挖生源;

  12.其他扰乱、破坏招生秩序的行为。

  违反规定第4项至第12项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违规招收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籍;取消该校及有关人员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有关人员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分,3年内不得晋升职称职务;当年该校年检为“不合格”,并在媒体公告;责令学校董事会辞退校长;次年减少10%-30%招生计划,情节特别严重的,停止次年招生;三年内该校不得申请各级政府所设的各类奖补资金;撤销该校及有关人员先进荣誉称号。

  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大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如发现其它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将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

  声音

  南昌一教育界人士表示,鼓励民办学校发展,有利于更多学生享受优质教育资源。但部分民办学校的违规招生行为,是对整个招生秩序的一种破坏。

  “有的学校已被处罚停招而继续招生,还有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就擅自招生,中小学生进入这类学校学习,甚至都不能取得学籍,最终吃亏的还是学生。”该人士表示,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招生管理,既是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利益,也是维护举办者、学校的利益,杜绝无序、恶性竞争,促进南昌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不过,也有公办学校教师表示,南昌市教育局此次明确民办学校违法违纪招生行为界定及处置,表明了教育主管部门的态度,只有不断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违法必纠违纪必查,才能真正避免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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